中国通史-第12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第四节 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
白寿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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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司法院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行政审判等项职权;关于特赦、减刑及恢复公民权等事项,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核准后施行。10月10日,王宠惠就任司法院院长。除秘书处、参事处以外,司法院原拟设司法行政署、司法审判署、行政审判署、官吏惩戒委员会。11月7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将司法行政署改为司法行政部,司法审判署改为最高法院,行政审判署改为行政法院,官吏惩戒委员会改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6日,司法院正式成立。1931年12月26日,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将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并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34年10月4日,国民党中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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