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第12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第八节 国民大会和总统制度
白寿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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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
依照孙中山手订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国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大会有权制定并颁布宪法,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归于国民大会行使;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复决权。然而,1946年由国民党一党包办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却规定,国民大会只有选举总统、副总统,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的权力,实际上成了选举总统的“民意机关”。
国民大会应由选举产生的“国大代表”组成。按照宪法,代表名额分配如下: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代表1人,其中人口超过50万者,每超过50万人,增选代表1人;蒙古每盟选出代表4人,各特别旗每旗选出代表1人,共57人;西藏选出代表40人;边疆地区其他少数民族选出代表17人;侨居国外的国民选出代表65人;职业团体选出代表450人;妇女团体选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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