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第07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上册)
第四节 辽代的法律
白寿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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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后的法律
契丹建国前,没有文字,“刻木为契,穴地为牢”①,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成文法,有罪则量其轻重,临时决遣。当社会陷入尖锐的矛盾中,斗争日益激化时,有了进行法律约束的必要。遥辇后期,在审理释鲁被杀案时,制定了“没籍之法”②。阿保机为联盟长期间,惩治诸弟叛乱集团时,也曾“权宜立法”,规定:亲王犯谋逆罪,不送有司行刑,可使其投崖自杀;淫乱或逆父母者以五车轘杀;谤讪犯上者,以熟铁锥摏(舂)其口杀死;从坐者,量轻重处以杖刑。
建国后,逐渐制定和完善法律。神册六年(921)“诏定法律,正班爵”①,以突吕不“撰决狱法”②;“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这是辽朝制定成文法的开始。太宗时规定,“治渤海人一依汉法”③。从此,辽朝境内各族人犯罪,有了治罪判刑的法律条文。辽朝的法律也体现了“因俗而治”的特点,汉人、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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