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第07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上册)
第三节 辽代的社会风俗和宗教
白寿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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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姓氏
契丹人奉行同姓不婚的原则,即所谓“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①。姑舅表亲的婚姻比较普遍,并且不受行辈的限制,建国初期还有“姊亡妹续之法”。述律、拔里、乙室已三族都是与皇族耶律氏互通婚姻的家族,后族女为后、男尚主的特殊地位和它所反映的这种婚姻形态,既有早期婚姻习俗的影响,也是统治集团的政治需要,普通部民遵循着同姓不婚的原则。
“契丹部族,本无姓氏,惟各以所居地名呼之”,婚嫁不拘地里,至阿保机建国后,始以“王族号为‘横帐’,仍以所居之地名曰世里著姓”②。世里,汉译为“耶律”。建国后,为笼络和安抚契丹诸部贵族,阿保机对出任过联盟首领的大贺、遥辇家族一律赐以国姓,于是辽朝始有“三耶律”。太宗灭晋,汉人李崧依汉人习惯为后族小汉制定了汉姓“萧”③。从此,与皇室通婚的后族皆以萧为姓。由于诸部落首领多出自于上述贵族之家,部民的姓氏又从其首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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