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第07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上册)
第七章 赋税和役法
白寿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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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五代、宋的田赋(两税)
唐代“两税法”所定,田赋“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五代时杂赋增多,后唐初期又提前起征田赋,史称“其弊也先期而苛敛,增额而繁征,至于五代极矣”④,其实到南宋才达到顶峰。
后唐明宗对征税时间的改革
后唐明宗不仅减轻了赋税,天成四年(929)还规定,全境按季节早晚,分别规定几种纳赋期限,自气候比较温暖的黄淮地区,“夏税”自五月十五日起征,八月初一日纳足,最北部的沿边地区,则自六月初十日起征,九月纳足。比唐制晚一至三月,便于税户纳税,这是两税制(田赋)实行以来最重要的改革。
后周显德三年(956),又规定“今后夏税以六月初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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