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第07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上册)
第四节 以租佃制为主导的生产关系及
白寿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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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适应的户籍制度
租佃制生产关系
宋代除边远山区以外的广大地区盛行租佃制①,除私有土地外,还有少量的国有土地、寺观占有的土地,以及职田、学田、屯田、营田等占有土地的形式。
出租土地的地主与承佃土地的佃户之间,订立契约,不仅规定了租佃的年限,还规定了田租为定额租还是分成租,以及交租的形式及其他要求等,用以确定地主与佃户间的法律关系。太平兴国七年(982)“闰十二月诏:诸路(应作道)州民户,或有能勤稼穑而乏子种与土田者,或有土田而少男丁与牛力者,……令农师与本乡里正村耆相度,且述土地所宜,及其(应作某)家见有种子,某户见有(有字衍)缺丁(男),某人见有剩牛,然后分给旷土,召集余夫,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②。这是宋太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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