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第07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上册)
第二节 北宋前期的法律
白寿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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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
北宋前期,实行增设新机构以夺旧机构职权,六部寺监职权大多为相应的新机构所夺,但涉及司法的刑部、大理寺,保留较多的职权,这在北宋前期的省、部、寺、监中是少见的。
刑部作为朝廷司法政务机构,宋初掌管“律令、刑法、案覆、谳禁之制”,“掌覆天下大辟(死刑),举其违失而驳正之”,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设详覆官六员、法直官一员。淳化二年(991),从“中书五房”的刑房分出职权,设立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案)、(详)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这是在刑部复核后再复议。淳化四年,改为“大理寺所详决案牍,即以送审刑院,勿复经刑部详覆”①,刑部详覆权被夺,详覆官随后也减为三员。
景德三年(1006),刑部“别增(详覆官)一员,专举驳大辟公案”。是对“断讫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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