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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释例
九、卦爻辞前简后详例
李镜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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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样一种情况,在某个事类卦中提到一种事物或一个问题,这种事物或问题虽因类连及而提出来了,但情况复杂,不是三言两语所能明,必须用一个专卦详谈才能清楚,故有前简后详之例。但简写时,有的不大清楚,详写处,又没有再提事类,只能从它的内容来理解。
       例如,家人卦说四种家庭,其中一种是“富家”,富借为福,但什么是福家呢?渐卦写的就是。但渐只写有饮食,有桷(意思是可建房子,但也没明说)等。读者只知渐者进也,不知写的是家庭,更不知是福家。屯六二:“匪寇,婚媾。”说对偶婚,读者不知这是屯难事,因为不知对偶婚的婚俗。恒卦的“振恒”,用假借字,人们就不知“振”是什么(许慎用孟喜本作榰,也误)。这些,需明白《易》有“前简后详”之例,方可得确解。
       这种例子有:
       屯六二:“匪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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