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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辑要
法科   卷八十六 罪犯习艺
清 · 冯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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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全文检索:
       通省按巡道所属共筹设习艺所三区
       刑部奏准,通行各省设立罪犯习艺所,应由督抚体察情形奏明办理。皖省通计六十州县,于三巡道属各筹设习艺所一区。省城一区已于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开办,专收安庐滁和[道]属十六州县罪犯。按,安庐滁和道现经裁改,原定三巡道,名称已有所不符。所有各省编发来皖安置各犯,应否免其杆礅枷号,或照新章监禁,均视其犯事在新章前后分别办理。刑部奏定章程内开:嗣后,各省徒罪人犯毋庸发配,概行收入习艺所,按照所犯徒罪年限责令工作,限满释放。遣军、流罪各犯,如系强盗抢夺、会匪棍徒等项,仍照例发配。军犯到配加监禁十年,流犯到配加监禁五年。其例应锁带杆、礅之犯,免其锁带杆、礅,应加枷号者并免其枷号。俟监禁限满,概行收入习艺所,皆令身带重镣充当折磨苦工。遣军以二十年为限,流犯以十年为限,限满分拨各州县安置。其非上项致罪而为常赦所不原者,无论军、流,亦照定例发配,到配一律收所习艺。流二千里者限工作六年,流二千五百里者限工作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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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目录

目录
交涉科
   卷一 商约一
   卷二 商约二
   卷三 合同一
   卷四 合同二
   卷五 教务一
   卷六 教务二
吏科
   卷七 官制
   卷八 编俸
   卷九 养廉
   卷十 委署
   卷十一 大计
   卷十二 交代
民政科
   卷十三 巡警一
   卷十四 巡警二
   卷十五 户籍
   卷十六 疆里
   卷十七 风教一
   卷十八 风教二
   卷十九 风教三
   卷二十 养济
   卷二十一 拯救
度支科
   卷二十二 田赋一
   卷二十三 田赋二
   卷二十四 田赋三
   卷二十五 田赋四
   卷二十六 田赋五
   卷二十七 田赋六
   卷二十八 田赋七
   卷二十九 关税
   卷三十 厘金一
   卷三十一 厘金二
   卷三十二 厘金三
   卷三十三 杂税一
   卷三十四 杂税二
   卷三十五 筹议
   卷三十六 币制
   卷三十七 俸饷一
   卷三十八 俸饷二
   卷三十九 俸饷三
   卷四十 饷需
   卷四十一 仓庾
   卷四十二 蠲赈一
   卷四十三 蠲赈二
礼科
   卷四十四 典礼一
   卷四十五 典礼二
   卷四十六 典礼三
   卷四十七 典礼四
   卷四十八 祀典一
   卷四十九 祀典二
学科
   卷五十 建置
   卷五十一 专门
   卷五十二 普通
   卷五十三 实业
   卷五十四 游学
   卷五十五 奖励
   卷五十六 经费
军政科
   卷五十七 陆军一
   卷五十八 陆军二
   卷五十九 陆军三
   卷六十 陆军四
   卷六十一 陆军五
   卷六十二 陆军六
   卷六十三 水师一
   卷六十四 水师二
   卷六十五 巡防一
   卷六十六 巡防二
   卷六十七 巡防三
   卷六十八 巡防四
   卷六十九 巡防五
   卷七十 绿营一
   卷七十一 绿营二
   卷七十二 绿营三
   卷七十三 绿营四
   卷七十四 军装一
   卷七十五 军装二
   卷七十六 军装三
   卷七十七 军装四
   卷七十八 学堂一
   卷七十九 学堂二
   卷八十 学堂三
   卷八十一 学堂四
法科
   卷八十二 审断一
   卷八十三 审断二
   卷八十四 禁狱
   卷八十五 发配
   卷八十六 罪犯习艺
农工商科
   卷八十七 垦牧树艺
   卷八十八 渔业
   卷八十九 工艺
   卷九十 矿务
   卷九十一 商会
邮传科
   卷九十二 邮政
   卷九十三 铁路
   卷九十四 驿传一
   卷九十五 驿传二
   卷九十六 驿传三
   卷九十七 水利
   卷九十八 水道
   卷九十九 航业
   卷一百 商船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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