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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辑要
吏科   卷九 养廉
清 · 冯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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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全文检索:
       通省文职养廉额支银十二万二千六百六十两。
       雍正五年,山西巡抚奏裁汰州县耗羡,酌中量留分给各官养廉以为日用之资。奉旨:各省督抚就该省情形酌议具奏,钦此。嗣据各省陆续奏到,节省增减,著为定额。十一年,户部奏准各省养廉令各该督抚将六年以来支给实数并各年酌议增减数目,按年分晰造册送部,以后照例按年造报。乾隆二年,户部奏准道府以上养廉仍就藩库支给,州县以至佐贰杂职养廉在于各属库坐支。三十八年,户部议准各省委署人员有兼本任、不兼本任之分。其支食养廉有全支本任、半支署任与住支本任、全支署任,并本任、署任各半分支及按分数核给之异。嗣后,正印署正印兼本任者,系一官办两任之事,应全支本任、半支署任;不兼本任者,止办一任之事,统令半支本任、半支署任,所余本任一半养廉,留与递署之员支食。其丞倅佐贰委署正印并丞倅左贰互相署理,均照此办理。如上司兼摄属员,正印兼署丞倅佐贰不离本任者,其本任养廉本厚,毋庸支给署任,将署任养廉全行归入空旷。其试用、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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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目录

目录
交涉科
   卷一 商约一
   卷二 商约二
   卷三 合同一
   卷四 合同二
   卷五 教务一
   卷六 教务二
吏科
   卷七 官制
   卷八 编俸
   卷九 养廉
   卷十 委署
   卷十一 大计
   卷十二 交代
民政科
   卷十三 巡警一
   卷十四 巡警二
   卷十五 户籍
   卷十六 疆里
   卷十七 风教一
   卷十八 风教二
   卷十九 风教三
   卷二十 养济
   卷二十一 拯救
度支科
   卷二十二 田赋一
   卷二十三 田赋二
   卷二十四 田赋三
   卷二十五 田赋四
   卷二十六 田赋五
   卷二十七 田赋六
   卷二十八 田赋七
   卷二十九 关税
   卷三十 厘金一
   卷三十一 厘金二
   卷三十二 厘金三
   卷三十三 杂税一
   卷三十四 杂税二
   卷三十五 筹议
   卷三十六 币制
   卷三十七 俸饷一
   卷三十八 俸饷二
   卷三十九 俸饷三
   卷四十 饷需
   卷四十一 仓庾
   卷四十二 蠲赈一
   卷四十三 蠲赈二
礼科
   卷四十四 典礼一
   卷四十五 典礼二
   卷四十六 典礼三
   卷四十七 典礼四
   卷四十八 祀典一
   卷四十九 祀典二
学科
   卷五十 建置
   卷五十一 专门
   卷五十二 普通
   卷五十三 实业
   卷五十四 游学
   卷五十五 奖励
   卷五十六 经费
军政科
   卷五十七 陆军一
   卷五十八 陆军二
   卷五十九 陆军三
   卷六十 陆军四
   卷六十一 陆军五
   卷六十二 陆军六
   卷六十三 水师一
   卷六十四 水师二
   卷六十五 巡防一
   卷六十六 巡防二
   卷六十七 巡防三
   卷六十八 巡防四
   卷六十九 巡防五
   卷七十 绿营一
   卷七十一 绿营二
   卷七十二 绿营三
   卷七十三 绿营四
   卷七十四 军装一
   卷七十五 军装二
   卷七十六 军装三
   卷七十七 军装四
   卷七十八 学堂一
   卷七十九 学堂二
   卷八十 学堂三
   卷八十一 学堂四
法科
   卷八十二 审断一
   卷八十三 审断二
   卷八十四 禁狱
   卷八十五 发配
   卷八十六 罪犯习艺
农工商科
   卷八十七 垦牧树艺
   卷八十八 渔业
   卷八十九 工艺
   卷九十 矿务
   卷九十一 商会
邮传科
   卷九十二 邮政
   卷九十三 铁路
   卷九十四 驿传一
   卷九十五 驿传二
   卷九十六 驿传三
   卷九十七 水利
   卷九十八 水道
   卷九十九 航业
   卷一百 商船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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