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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辑要
度支科   卷二十五 田赋四
清 · 冯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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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赋卫所之制,创自前明。其始也,以军隶卫以屯养,军设都司,以统辖之,盖唐府兵遗法也。自军政废弛,募民镇守,于是营军与屯军分而为二,屯军惟有漕运之职,其无漕运者,又有番上、营造之役,军政废而屯户亦病矣。
       国初沿明旧制,卫所屯田,给军分佃,罢其杂役,裁指挥,设守备,改卫军为屯丁,令无运,屯田同民田一律起科。康熙十一年江南总督麻勒吉、巡抚马祜,以省卫屯丁、黄快丁,散在各州县,离省窎远,经管屯卫各官,催征不力,疏(清)[请]裁卫归县,卫所钱粮由州县就近征解,凡管屯各官,分别裁留,以分辖运丁。此江宁左、江宁右、江宁前、江宁后、上元中、上元前、上元后、江淮左、江淮右、广洋、兴武、石城、镇南、鹰扬、江阴、横海十六省卫归并之沿革也。雍正二年臣僚上言,请改并卫所归州县管辖,兵部议军兵、户役不同,归并未便,钦奉上谕:滇、蜀两省,曾经裁并,未闻不便,今除边卫无州县可归,与漕运之卫所民军各有徭役,仍旧分隶,其余内地所有卫所,悉令归并州县。此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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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目录

目录
交涉科
   卷一 商约一
   卷二 商约二
   卷三 合同一
   卷四 合同二
   卷五 教务一
   卷六 教务二
吏科
   卷七 官制
   卷八 编俸
   卷九 养廉
   卷十 委署
   卷十一 大计
   卷十二 交代
民政科
   卷十三 巡警一
   卷十四 巡警二
   卷十五 户籍
   卷十六 疆里
   卷十七 风教一
   卷十八 风教二
   卷十九 风教三
   卷二十 养济
   卷二十一 拯救
度支科
   卷二十二 田赋一
   卷二十三 田赋二
   卷二十四 田赋三
   卷二十五 田赋四
   卷二十六 田赋五
   卷二十七 田赋六
   卷二十八 田赋七
   卷二十九 关税
   卷三十 厘金一
   卷三十一 厘金二
   卷三十二 厘金三
   卷三十三 杂税一
   卷三十四 杂税二
   卷三十五 筹议
   卷三十六 币制
   卷三十七 俸饷一
   卷三十八 俸饷二
   卷三十九 俸饷三
   卷四十 饷需
   卷四十一 仓庾
   卷四十二 蠲赈一
   卷四十三 蠲赈二
礼科
   卷四十四 典礼一
   卷四十五 典礼二
   卷四十六 典礼三
   卷四十七 典礼四
   卷四十八 祀典一
   卷四十九 祀典二
学科
   卷五十 建置
   卷五十一 专门
   卷五十二 普通
   卷五十三 实业
   卷五十四 游学
   卷五十五 奖励
   卷五十六 经费
军政科
   卷五十七 陆军一
   卷五十八 陆军二
   卷五十九 陆军三
   卷六十 陆军四
   卷六十一 陆军五
   卷六十二 陆军六
   卷六十三 水师一
   卷六十四 水师二
   卷六十五 巡防一
   卷六十六 巡防二
   卷六十七 巡防三
   卷六十八 巡防四
   卷六十九 巡防五
   卷七十 绿营一
   卷七十一 绿营二
   卷七十二 绿营三
   卷七十三 绿营四
   卷七十四 军装一
   卷七十五 军装二
   卷七十六 军装三
   卷七十七 军装四
   卷七十八 学堂一
   卷七十九 学堂二
   卷八十 学堂三
   卷八十一 学堂四
法科
   卷八十二 审断一
   卷八十三 审断二
   卷八十四 禁狱
   卷八十五 发配
   卷八十六 罪犯习艺
农工商科
   卷八十七 垦牧树艺
   卷八十八 渔业
   卷八十九 工艺
   卷九十 矿务
   卷九十一 商会
邮传科
   卷九十二 邮政
   卷九十三 铁路
   卷九十四 驿传一
   卷九十五 驿传二
   卷九十六 驿传三
   卷九十七 水利
   卷九十八 水道
   卷九十九 航业
   卷一百 商船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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