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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辑要
吏科   卷十一 大计
清 · 冯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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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大计,三年一次。以寅巳申亥年分举行。吏部于举行之年请旨通行各督抚遵照办理。以上年十二月内具题。其届期督抚新任旧任官未核定者,准奏请展限。布政使到任未及三月亦准奏展。如已核定者,即列旧任官衔名,用印代送,不展限。至按察使道府直隶州到任未及三月,如未核定,以无凭考核申转,不展限。查光绪十八年布政使德寿,二十四年布政使汤寿铭到任未及三月,照例详请奏明展限。各在案布、按二使,由巡抚出具考语,缮具履历,咨部汇题。道府以下等官,亦由巡抚将应举、应劾之员分为二本具题。以上据旧例,现改题为奏,并添设提学使。每届大计,吏部咨文到院行司,由两司檄饬各道府直隶州,将所属大小各官查明优劣,开具事实劣绩,到司会看。详请巡抚复核会奏。州县以上至道员,计十五员内准荐一员。教职、佐杂计一百三十员内准荐一员。按皖省州县以上举六员,教职、佐杂各举一员。查同治八年补行七年计案,只保教职一员,十三年只保佐杂一员。又查同治十年、光绪九年并十九年等届,佐杂一项并无应劾人员,至光绪三十一年各省复谕复训教职已由吏部奏请停选。各省已裁若干缺,如有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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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目录

目录
交涉科
   卷一 商约一
   卷二 商约二
   卷三 合同一
   卷四 合同二
   卷五 教务一
   卷六 教务二
吏科
   卷七 官制
   卷八 编俸
   卷九 养廉
   卷十 委署
   卷十一 大计
   卷十二 交代
民政科
   卷十三 巡警一
   卷十四 巡警二
   卷十五 户籍
   卷十六 疆里
   卷十七 风教一
   卷十八 风教二
   卷十九 风教三
   卷二十 养济
   卷二十一 拯救
度支科
   卷二十二 田赋一
   卷二十三 田赋二
   卷二十四 田赋三
   卷二十五 田赋四
   卷二十六 田赋五
   卷二十七 田赋六
   卷二十八 田赋七
   卷二十九 关税
   卷三十 厘金一
   卷三十一 厘金二
   卷三十二 厘金三
   卷三十三 杂税一
   卷三十四 杂税二
   卷三十五 筹议
   卷三十六 币制
   卷三十七 俸饷一
   卷三十八 俸饷二
   卷三十九 俸饷三
   卷四十 饷需
   卷四十一 仓庾
   卷四十二 蠲赈一
   卷四十三 蠲赈二
礼科
   卷四十四 典礼一
   卷四十五 典礼二
   卷四十六 典礼三
   卷四十七 典礼四
   卷四十八 祀典一
   卷四十九 祀典二
学科
   卷五十 建置
   卷五十一 专门
   卷五十二 普通
   卷五十三 实业
   卷五十四 游学
   卷五十五 奖励
   卷五十六 经费
军政科
   卷五十七 陆军一
   卷五十八 陆军二
   卷五十九 陆军三
   卷六十 陆军四
   卷六十一 陆军五
   卷六十二 陆军六
   卷六十三 水师一
   卷六十四 水师二
   卷六十五 巡防一
   卷六十六 巡防二
   卷六十七 巡防三
   卷六十八 巡防四
   卷六十九 巡防五
   卷七十 绿营一
   卷七十一 绿营二
   卷七十二 绿营三
   卷七十三 绿营四
   卷七十四 军装一
   卷七十五 军装二
   卷七十六 军装三
   卷七十七 军装四
   卷七十八 学堂一
   卷七十九 学堂二
   卷八十 学堂三
   卷八十一 学堂四
法科
   卷八十二 审断一
   卷八十三 审断二
   卷八十四 禁狱
   卷八十五 发配
   卷八十六 罪犯习艺
农工商科
   卷八十七 垦牧树艺
   卷八十八 渔业
   卷八十九 工艺
   卷九十 矿务
   卷九十一 商会
邮传科
   卷九十二 邮政
   卷九十三 铁路
   卷九十四 驿传一
   卷九十五 驿传二
   卷九十六 驿传三
   卷九十七 水利
   卷九十八 水道
   卷九十九 航业
   卷一百 商船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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