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早期以来就一定有了一大套行政法规,但除去那些保存在1975年发现的文书中的以外,留给我们的不多。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根据史书和碑铭中的大量零散记载推知这些法规的存在和它们的大旨。
第一,一定有很多把帝国在行政上划分为郡和国(它们又细分成县)的规定;所有这些区域都由皇帝指派的官吏管理。随着帝国的扩大,新的郡不断被设置,以适应新开发地区的纳税居民的增长。当扩张遇到阻碍或居民因天灾和迁徙而大量减少时,这些行政单位就撤销或合并。县的下一级是乡,乡把不同的单位结合起来,为的是征税和征用劳役。更高一级的是由几个郡组成的一个大区,这些大区定时受到区刺史及其属员的巡察;④接近后汉末期时,这些大区转变为州。
第二,整个帝国的政府有它整整一套法规和条例:中央政府由多种的上下级机构组成,地方行政也是这样;政府官员从丞相到最低级官吏的任命、提升、罢免,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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