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详靡记云。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一〕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二〕轻重以铢;〔三〕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故货宝于金,利于刀,〔四〕流于泉,〔五〕布于布,〔六〕束于帛。〔七〕
〔一〕 李奇曰:“圜即钱也。圜一寸,而重九两。”师古曰:“此说非也。周官太府、玉府、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职内、职金、职币皆掌财币之官,故云九府。圜谓均而通也。”
〔二〕 孟康曰:“外圜而内孔方也。”
〔三〕 师古曰“言黄金以斤为名,钱则以铢为重也。”
〔四〕 如淳曰:“名钱为刀者,以其利于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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