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諸宿衛者,兵仗不得遠身,違者杖六十;若輒離職掌,加一等;別處宿者,又加一等。主帥以上,各加二等。
【疏】議曰:兵仗者,謂橫刀常帶;其甲、矟、弓、箭之類,有時應執著者並不得遠身,不應執帶者常自近身。輒遠身者,各杖六十。其職掌之處,依次坐立,輒離職掌,加一等,合杖七十。即於別處宿者,又加一等,合杖八十。「主帥以上,各加二等」,稱主帥以上,謂隊副以上,至大將軍以下,兵仗遠身杖八十,輒離職掌杖九十,別處宿者杖一百,是「各加二等」。
77 諸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宮門同,內營牙帳門與殿門同,御幕門與上閤同。至御所,依上條。
【疏】議曰:「行宮」,謂車駕行幸及所至安置之處。外營門、次營門與宮門同,闌入者得徒二年。內營牙帳門與殿門同,闌入者得徒二年半。御幕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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