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議曰:賊盜律者,魏文侯時,里悝首制法經,有盜法、賊法,以為法之篇目。自秦漢逮至後魏,皆名賊律、盜律。北齊合為賊盜律。後周為劫盜律,復有賊叛律。隋開皇合為賊盜律,至今不改。前禁擅發兵馬,此須防止賊盜,故次擅興之下。
248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餘條婦人應緣坐者,準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
【疏】議曰:人君者,與天地合德,與日月齊明,上祗寶命,下臨率土。而有狡豎凶徒,謀危社稷,始興狂計,其事未行,將而必誅,即同真反。名例:「稱謀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明,雖一人同二人之法。」大逆者,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反則止據始謀,〔一〕大逆者謂其行訖,故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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