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諸占田過限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過杖六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於寬閑之處者,不坐。
【疏】議曰:王者制法,農田百畝,其官人永業準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級,非寬閑之鄉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過限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過杖六十,二十畝加一等,一頃五十一畝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若占於寬閑之處不坐,謂計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務從墾闢,庶盡地利,故所占雖多,律不與罪。仍須申牒立案,不申請而占者,從「應言上不言上」之罪。
165 諸盜耕種公私田者,一畝以下笞三十,五畝加一等;過杖一百,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苗子歸官、主。下條苗子準此。
【疏】議曰:田地不可移徙,所以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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