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贓猶徵如法。
【疏】議曰:過而不改,斯成過矣。今能改過,來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審,牒雖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雖欲自新,不得成首。
注:正贓猶徵如法。
【疏】議曰:稱正贓者,謂盜者自首,不徵倍贓。稱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徵還官、主:枉法之類,彼此俱罪,猶徵沒官;取與不和及乞索之類,猶徵還主。
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疏】議曰:假有盜牛事發,因首鑄錢,鑄錢之罪得原,盜牛之犯仍坐之類。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