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原法》承接前两篇,主要论述法的本质。作为关于法律制度的专论,此篇不仅对法的本义追根溯源,还讨论了关于法律制度本质的几个重大问题。
法,在此篇中有法律的意思,也有制度之义。关于法的设置,黄宗羲指出:“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三代以上的“法”是为实现天下的目的而设置的,其特征为“未尝为一己而立”,“藏天下于天下”,即公天下,可称之为“天下之法”。夏商周三代以后,“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所以后世的“法”与三代的“法”相差甚大,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君主的私欲,将天下之公权掌控在一人一家的手中,其特征为“藏天下于筐箧”,即私天下,可称之为“一家之法”。后世的法因其私利属性,可归为“非法之法”。这就是说,“法”因其需要而产生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性质,即公天下之法和一家之私法,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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