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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夷待访录译注
田制(二)
清 · 黄宗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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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解】
       《田制二》接续上篇,讨论了井田制能否恢复的问题。针对以北宋苏洵为代表的认为井田制不能恢复的言论,黄宗羲认为其论没有切中要害。主张恢复井田制的明代胡翰、方孝孺之类,黄宗羲认为他们“复之之法亦不能详”。随后,黄宗羲以明代的屯田制度为根据,认为可以并主张恢复井田制。他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国家向百姓授田,即授田法:“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三顷,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为难行。”既然屯田可以实行,那么井田制就一定可以恢复了。此授田法主张在新的时代恢复古制,并不限制富民的土地兼并,而以屯田制保证了国家军事用粮需要,是一种比较创新的提法。而另一种方案,就是实行方田法,其法主要是利用土地等级中和土地肥瘠,避免收税的不公平。这两种方法,可以说是黄宗羲在不改变现有君主专制体制下,所提出的社会改良方案。虽然这些方案并没有触动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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