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賞罰之施
《皋陶謨》: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五服,五等之服。章,顯也)。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五刑,五等之人)。政事懋(勉也)哉懋哉。
蔡沈曰:“天命有德之人則五等之服以彰顯之,天討有罪之人則五等之刑以懲戒之,蓋爵賞、刑罰乃人君之政事,君主之臣用之當勉勉而不可怠者也。”
臣按:先儒謂人受天地之中以生,能者養之以福,不能者敗以取禍。故全是衷者為德,是不失天之所賦也,故天命之,君必體福善之天,製五等之服以彰其德;戾是衷者為罪,是失天之所賦也,故天討之,君必體禍淫之天,用五等之刑以威其罪。爵賞、刑罰乃政事之大者,當勉勉而不可怠也。由是以觀,則知人君之爵賞、刑罰皆承天以從事,非我有之得私也。後世人主不知出此,往往以己心之喜怒、私意之好惡輒加賞罰於人,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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