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之利(下)
《荀子》曰: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由(与胄同)带剑,嬴(负担)三日之粮。如淳曰:“上身一、髀禅一、胫缴一,凡三属。”
臣按:魏之武卒操弩负矢而置戈其上,是盖长短之兵兼用也。
《司马法》曰: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钝则不济。又曰:弓矢御(句),殳矛守(句),戈戟助(句)。凡五兵五当,长以卫短,短以救长。迭战则久,皆战则强,见物与侔,是谓两之。
臣按:所谓“兵不杂则不利”与夫“长以卫短,短以救长”,古今制队伍、用兵器,其法不出此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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