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律令之制(上)
《舜典》曰:象以典刑。
孔颖达曰:“《易》云‘象也者,像此者也’,又曰‘天垂象,圣人则之’,是象为仿法,故为法也。依法用其常刑,用之使不越法。”
朱熹曰:“画象而示民以墨、劓、禬、宫、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也。”或问“象以典刑”如何为象?曰:“此正言法,象如悬象魏之象。”
臣按:《吕刑》曰“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惟作五虐之刑”,则肉刑在蚩尤之世已有之,非起自虞世也。夏作禹刑。
汤制官刑,儆于有位。蔡沈曰:“官刑,官府之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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