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本篇是讲述执行战场纪律、惩办开小差及惩办逃避守边的内容。
诸去大军为前御之备者,边县列候①,各相去三五里。闻大军为前御之备战,则皆禁行,所以安内也。
内卒出戍②,令将吏授旗鼓戈甲。发日,后将吏及出县封界者,以坐后戍法③。兵戍边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父母妻子知之与同罪,弗知赦之。卒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尽同罪,卒逃归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亦同罪。
诸战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弃卒独北者,尽斩之。前吏弃其卒而北,后吏能斩之而夺其卒者赏,军无功者戍三岁。三军大战,若大将死而从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敌者斩,大将左右近卒在陈中者皆斩,余士卒有军功者夺一级,无军功者戍三岁。战亡伍人,及伍人战死不得其尸,同伍尽夺其功,得其尸罪皆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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