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本篇着重指出用兵的目的在于“诛暴乱禁不义”,强调作战必须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必须严明赏罚,以及将领的重要作用,驳斥了“观星辰风云之变,欲以成胜立功”的天命论。
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夫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①,臣妾人之子女②,此皆盗也。故兵者,所以诛暴乱禁不义也。兵之所加者,农不离其田业,贾不离其肆宅③,士大夫不离其官府,由其武议在于一人④。故不血刃,而天下亲焉。
万乘农战,千乘救守,百乘事养⑤,农战不外索权,救守不外索助,事养不外索资。夫出不足战,入不足守者治之以市⑥。市者所以(外)[给]战守也⑦。万乘无千乘之助,必有百乘之市。
凡诛者所以明武也。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杀)(赏)一人而万人喜者(杀)[赏]之⑧。杀之贵大,赏之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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