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导读
本篇讨论了统治阶层执法时所涉及的利益问题。官员阶层就是整个执法体系的中心,为了防止执法者谋取私利、知法犯法,通常的做法是,设立监察官去监督官员,但一旦监察者想跟被监察者一同谋利,则等同于没有监察。因为他们共事而拥有共同利益,是利益共同体。破解的办法是,确立完善的法制,并明确执行的标准,让官吏和民众相互制约,令任何人都不能隐藏其所犯的罪行。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夫赏高罚下,而上无必知其道也,与无道同也。凡知道者,势数也[1]。故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今夫飞蓬遇飘风而行千里[2],乘风之势也;探渊者知千仞之深[3],县绳之数也。故托其势者,虽远必至;守其数者,虽深必得。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离娄不见[4]。清朝日䵎[5],则上别飞鸟,下察秋豪。故目之见也,托日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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