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尚書秦蕙田撰
吉禮四十二
社稷
禮記祭法大夫以下成羣立社曰置社【注大夫以下謂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與民族居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今時里社是也郊特牲曰惟為社事單出里 疏大夫以下成羣立社曰置社者大夫以下謂包士庶成羣聚而居其羣衆滿百家以上得立社為衆特置故曰置社大夫至庶人等共在一處也大夫北面之臣不得自專土地故不得特立社社以為民故與民居百家以上則可以立社知百家者詩頌云百室盈止殺時犉牡故曰百家言以上者不限多少故鄭駁異義引州長職曰以歲時祭祀州社是二千五百家為社也雖云百家以上惟治民大夫乃得立社故鄭駁異義云有國及治民之大夫乃有社稷是也此大夫所主立社稷則田主是也故鄭駁異義引大司徒職云樹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與其野注云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后土則社神田正則稷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