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政权实现统治的主要基础,是在经济上恃富足之势,又有积极参政要求的豪族地主。
刘秀年轻时在南阳家乡有经营“稼穑”“田业”的经历,自然在情感上接近当时在社会生活中影响越来越显著的豪族地主。
建武二年至十四年(公元26年至公元38年)间,刘秀曾经连续六次颁布释放奴婢的诏令。诏令规定,凡属王莽代汉以来吏民被略卖为奴婢而不符合汉法的,青、徐、凉、益等割据区域吏民被略卖为奴的,吏民的妻子遭饥乱被卖为奴而要求离去的,一律免为庶人。奴婢主人如果拘执不放,按汉“卖八法”和“略人法”治罪。
建武十一年(公元35年),刘秀又连续颁布诏令,宣布:杀害奴婢的人不得减罪;炙灼奴蜱的人依法惩治,免被炙灼者为庶民;废除奴婢射伤人弃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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