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十二【刑律四】
捕亡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差遣者、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为从者、各减一等○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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