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詐偽
諸主謀偽造符寶及受財鑄造者皆處死同情轉募工匠及受募刻字者杖一百七偽造制敕者與符寶同諸妄增減制書者處死 諸近侍官輒詐傳上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 諸偽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處死若偽造省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遠知情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訛謬不堪行用者九十七若偽造司縣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財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悛者一百七 諸偽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商税務青由欺冒商賈者杖一百七 諸赦前偽造省印赦後不曾銷毁杖七十七有官者奪所受宣敕除名不叙 諸掾屬輒造省官押字盜用省印賣放官職者雖會赦流遠 諸偽造税物雜印私熬顔色偽税物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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