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
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職制下
諸職官戶在軍籍管軍官輒追逮其身者禁之 諸中外大小軍官不能以法撫循軍人而又害之者從監察御史廉訪司糾察之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帥府官無故以軍官自衛者亦如之 諸軍官不法各處憲司就問之樞府不得委官同問 諸管軍官輒以所佩金銀符充典質者笞五十七降散官一等受質者減二等 諸軍官犯贓應罷職殿降者上所佩符再叙日給之 諸軍官役使軍人萬戶八名千戶減萬戶之半彈壓減千戶之半過是數者坐罪 諸軍官驅役軍人致死非命者量事斷罪並罷職徵燒埋銀給苦主 諸管軍官擅放正軍及分受雇役錢者以枉法論除名不叙 諸管軍官吏尅除軍人衣糧鹽菜錢并全未給散會赦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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