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
刑法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食貨
諸犯私鹽者杖七十七徒二年財產一半沒官於沒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賞鹽貨犯界者減私鹽罪一等提點官禁治不嚴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本司官與總管府官一同歸斷三犯聞奏定罪如監臨及竈戶私賣鹽者同私鹽法 諸偽造鹽引者斬家產付告人充賞失覺察者鄰佑不首告杖一百商賈販鹽到處不呈引發賣及鹽引數外夾帶鹽引不相隨並同私鹽法鹽已賣五日内不赴司縣批納引目杖六十徒一年因而轉用者同賣私鹽法犯私鹽及犯界斷後發鹽場充鹽夫帶鐐居役役滿放還 諸給散煎鹽竈戶工本官吏通同尅減者計贓論罪 諸大都南北兩城關廂設立鹽局官為發賣其餘州縣鄉村並聽鹽商興販 諸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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