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
志第五十
刑法
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故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從則必律之以法法復違焉則刑辟之施誠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輔治也故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後世專務黷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于本末輕重之義乎歷代得失考諸史可見也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于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凡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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