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定律令第五
唐文宗太和元年六月敕文武常参官承前朝参不到台司皆据品秩书罚其中班位虽同俸入悬隔一例书罚事未得中宜自今已後检点不到据所请料钱每贯罚二十五文其疾病为众所知者不在罚限馀任准台司往例处分。
三年六月壬申中书门下奏元和四年闰三月四日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如有人纠得一钱赏百钱当时敕条贵在峻切今详事实必不可行则有入告一百贯锡钱须赏一万贯铜钱执此而行是无畔际今请令以铅锡钱交易者一贯以下州府行常杖决脊杖二十十贯以下决六十徒三年过十贯已上集众决杀其受铅锡交易者亦准此其铅锡钱并纳官其能纠告者一贯赏五千不满贯者准此计赏累至三百千仍。且取当处官钱给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徵纳家资充填赏钱可之。
七年九月乙夕卩御史台奏准太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敕大理寺决断刑狱大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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