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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条约
中日民四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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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
       为发展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两国之经济关系起见,决定缔结条约。为此,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为全权委员,各全权委员互示其全权委任状,认为良好妥当,议定条项如左:
       第一条两缔约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条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
       第三条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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