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七一年九月十三日,同治十年七月二十九日,明治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天津。
大清国、大日本国素敦友谊,历有年所,兹欲同修旧好,益固邦交,是以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办理通商事务太子太保协办大学士兵部尚书直隶总督部堂一等肃毅伯李、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从二位大藏卿伊达,各遵所奉谕旨,公同会议订立修好条规,以期彼此信守,历久弗渝。所有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条
嗣后大清国、大日本国倍敦和谊,与天壤无穷。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
第二条
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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