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及日本因为维持东亚永远之福利,两国宜相提携而定左之盟约。
第一条 中日两国既相提携,而他外国之对于东亚重要外交事件,则两国宜互通知协定
第二条 为便于中日协同作战,中华所用之海陆军兵器、弹药、兵具等宜采用与日本同式。
第三条 与前项同一之目的,若中华海陆军聘用外国人时,宜主用日本军人。
第四条 使中日政治上提携之确实,中华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国人时,宜主用日本人。
第五条 相期中日经济上协同发达,宜设中日银行及其支部于中日之重要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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