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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条约
琉兰修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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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兰国王与琉球国总理大臣,欲坚定两国永远和好,是以荷兰国王特派钦差全权巴里、官火船主用克而伊而翁加白良,与琉球国全权总理大臣尚凤仪、布政大夫翁德祐、各将所奉之上喩,议定各条,陈列于左:
       一 嗣后琉球国总理大臣、布政官、与荷兰国王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护保佑身家。从今以后,其国人要求买物,虽官虽民,亦能以所有之物而卖之,官员无得设例阻禁百姓。凡一支一收,须要两边公平相换。荷兰国船到琉球各港,须要供给其薪水,而亦公道价钱支之;至若该船欲买什物,则宣于那霸而买。
       二 荷兰国船倘或被风飓漂壤船于琉球或琉球之属州,倶要地方官遣人救命、救货至岸,保护相安。俟该国船到,以人货附还之。而难人之费用,机何亦能向该国船取于琉球。
       三 荷兰国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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