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敕:
条流禁私盐麹法如后:
一、诸色犯盐麹,所犯一斤以下至一两,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徒三年,配役;五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
一、应所犯盐麹,关津门司、厢巡门保如有透漏,并行勘断。
一、刮碱煎炼私盐,所犯一斤以下,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犯私盐,若捉到碱水,祇煎成盐,秤盘定罪。逐处凡有碱卤之地,所在官吏节级所由,常须巡检,村坊邻保,递相觉察。若有所犯处彰露,并行勘断。
一、所犯私盐,捉事、告事人各赉赏钱,以系省钱充,至死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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