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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会要(标点本)
卷十六
北宋 · 王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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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全文检索:
       后唐长兴二年八月敕:“御史台每月支钱三百千,充曹司人力纸笔粮课。其大理元支二百千,刑部一同,未曾支给,宜于两班罚钱及三京诸道赃罚钱内,每月支钱一百千,赐大理寺、刑部两司。其刑部官吏不多,兼使纸笔校少,宜于所赐钱内,三分支与一分。”其月二十九日敕:“刑部、大理寺宜各置法直官两人,仍召晓法令者充。”
       四年四月敕:“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奏:‘三司官每推断案牍时,特与免朝,恐滞推覆。’法官推覆时,不得私行人事。公事毕日,朝参如常。”
       晋天福三年三月,详定院奏:“前守晋州洪洞县主簿卢粲进策:‘伏以刑狱至重,朝廷所难,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谓之会府。诸道决狱,若关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欲请诸州府,凡断大辟罪人讫,逐季具有无申报刑部,仍具录案款事节,并本判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名衔申闻。或有案内情曲不圆,刑部请行覆勘。”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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