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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会要(标点本)
卷二十
北宋 · 王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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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全文检索:
       晋天福五年六月二十日,详定院奏:“准刑法统类大中二年正月三日敕:‘·天下州县官吏犯赃,皆递相蒙蔽,不肯发明,纵有申闻,百无一二。自今后,管内县令有犯赃事发,州府不举者,连坐录事参军,录事参军有犯赃事发,刺史不举者,连坐刺史。刺史有犯赃事发,观察使不举者,连坐廉使。’又准大中二年二月十七日刑部起请:‘今后县令有赃犯,录事参军不举;录事参军有赃犯,刺史不举;刺史有赃犯,观察使不举:其所司奏听敕旨。’臣等参详,设县司本典知情,并同罪;告事人放三年租税差徭,仍将放免数却配盖藏罪。其录事参军不举者,请减县令所犯罪二等。”敕:“起今后,如有县令犯赃,录事参军知而不举者,宜准敕文处分,不知者不在此限。”
       八年三月十八日敕:
       诸道州府令、佐,在任招携户口,比初到任交领数目外,如出得百户以上,量添得租税者,县令加一阶,主簿减一选。出二百户以上,及添得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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