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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会要(标点本)
卷十
北宋 · 王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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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唐同光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大理寺奏:“准诸狱律,立春已后,秋分已前,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今寺、司相次有案牍,若准律文候秋分后申奏,必虑刑狱迟留者。”诏曰:“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于一夫抵罪,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后行法。如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为逆恶,或蕴蓄奸邪,或行劫杀人,难于留滞,并不在此限。”其年闰十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少卿魏逅奏:“此后伏请指挥天下州府,应所禁囚徒,不计州县厢边大小刑狱,委观察使、刺史慎选清强判官一员,于本厅每月二十六日两衙引问,明置狱状,细述事端,大则尽理推寻,小则立限决遣。其外县镇禁人,三日外具事节申本州府,仍勘问指挥。”奉敕:“宜依。”
       天成元年十一月六日敕:“应天下刑狱公事,访闻近日多有冤滞,自今后每捉到正贼,但见赃验,便行正断,不在更追关连祗证及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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