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娶
至元八年二月,钦奉圣旨:中书省奏定民间婚姻聘财等事:
一、为婚已定,若女年拾伍以上,无故伍年不成, 【故谓男女未及婚年甲或服制未阙之类,其间有故,以前后年月并计之。】 及夫逃亡伍年不还,并听离,不还聘财。
一、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
一、蒙古人不在此限。
至元十年正月,中书省御史台呈:陕西按察司申,先奉条格定到民间婚姻聘财内一款: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钦此。照得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虽合听离,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无断罪,听改为妾。户部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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