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作
至元二十八年六月,中书省奏准《至元新格》:
诸营造皆须视其时月,计其工程,日验月考,毋使有废。惟夫匠病疾、雨雪妨工者除之。其监造官仍须置簿常切拘检,当该上司时至点校,不致虚延日月,久占夫工。
诸造作物料须选信实通晓造作人员,审校相应,方许申索。当该官司体覆者亦如之。有冒破不实,计其多少为罪,已入己者验数追偿。
诸造作官物,工毕之日,其元给物料虽经覆实而但有所余者,须限拾日呈解还官。限外不纳者,从隐盗官钱法科。
诸局分课定合造物色,不许辄自变移。有上位处分改造者,即以见造生活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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