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例
至元七年八月,尚书省户部,据各路见取勘不当差户计协济见当差人户,于内析居户计,若户长与户下户俱愿析居,别无定夺,中间却有户长愿户下不肯从顺,户下愿户长却不从顺,议得:见钦奉圣旨条画:壬子年合并抄上户计,自愿析居各另者,听从民便。钦此。所据壬子年同籍同姓叔侄弟兄之类,若有析户另居者,呈准尚书省判,照依下项事理施行:
一、同姓叔侄弟兄,壬子年同籍,至今同户同居当差者,止合依旧一户当差,如有两愿析户者听。
一、同姓叔侄弟兄,壬子年同籍,异居同户当差,虽是异居,未经分者,两愿析户者听。
一、同姓叔侄弟兄,已有支析文字并另书,或无文字已经分另异居者,虽壬子年同籍一户当差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