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丧迁葬
至元二十七年十二月,尚书省吏部呈:诸官吏人等,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合依旧例给假,并除马程日行柒拾里。所据俸给,送户部议得:奔丧迁葬,既以人伦重事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都省议得:依准所拟除程给假,违限不到者勒停。今将各各日限开具于后:
祖父母、父母丧亡,假限叄拾日。
迁葬祖父母、父母,假限贰拾日。
大德六年正月二十日,枢密院奏:除守把边远出征的军官外,其余镇守城池宁息地面里有的军官,他每祖父母、父母身故了呵,依民官每的体例,定与限次,交奔丧去呵,怎生?拟定来。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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