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防
至元二十八年,中书省奏准《至元新格》:
诸出纳之法,须仓库官面视称量检数, 【目】 【自】 【[一]据《元典章》卷二十一(户部卷之七)《仓库至元新格》改。】 提举、监支纳以下,攒典、合干人以上,皆得互相觉察。有盗诈违法者,陈首到官,量事理赏。其有侵盗钱粮并滥伪之物,若犯人逃亡,及虽在无财可追者,并勒同界官、典、司库、司仓人等一体均陪。
诸支纳钱粮一切官物,勘合已到仓库,应纳者经拾日不纳,应支者经壹月不支,并须申报元发勘合官司,随即理会。其物已到仓库未得勘合者亦如之。
诸官物出给,先尽远年。其见在数多,用处数少,不堪久贮者,速申当该上司作急支发,毋致损败。违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