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范围广泛的论题和形象对剖析中国的现代经历提供了什么看法呢?1842至1943这100年的条约制度可以被视为一种居间调解的手段,缓和了中国和商业的西方之间文化交往引起的震动。如在第10卷提出的那样,①这个条约制度既来源于外国,也来源于中国,只是形势的发展超过了清朝的控制能力而已。通过治外法权的法律制度,口岸里的外国人被给予相当于士大夫统治阶级本身所有的那种特权地位。例如,传教士和儒生都可以不受县官的笞刑。外国的炮舰不能拒之门外。这样,在华的外国人被吸收到一个新的权力结构之中,缔约列强在多重管理的中国政权之内的某些方面行使主权。
主要由外国人治理但主要由中国人居住的条约口岸,是文化共生现象的产物,是西方的扩张与成长的面海中国的力量的结合点。1842年以后,这个混杂的中国在新商业城市中中国主要水道运输的商业中心发展起来。上海和其他的条约口岸,使人想起以前中国商人成功地在那里立足的槟榔屿、新加坡、巴达维亚、马尼拉及其他欧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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