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中国国民收入的两种主要的独立估计,分别由刘大中、叶孔嘉和巫宝三作出(见表2)。总计差别颇大——大的数值比小的数值约大40%——但两者之间唯一重要的差别是农业增值。它们都仅仅是对1933年的估计。
或许更可靠的刘-叶数据可以概述如下:在1933年的国内净产值中,农业当然显得最大,按照1933年的物价占65%。所有的“工业”(工厂、手工业、矿业、公用事业)占10.5%。商业第三,占9.4%。其他部门排列如下:运输5.6%;金融、个人劳务和房租5.6%;政府行政2.8%;建筑1.2%。另外一种说明1933年国民收入构成的方法,是注意现代非农业部门(很宽松地规定为工厂、矿业、公用事业、建筑、现代商业和运输、商店、饭馆以及现代金融机构)仅占总数的12.6%。农业、传统的非农业部门(手工业、老式运输、行商、传统金融机构、个人劳务、房租)和政府行政占87.4%。从支出上看,1949年以前中国大陆的经济结构也是未工业化社会的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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