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16—1928年时期的大部分时间内,北京政府在1912年临时约法的基础上进行工作。虽然临时约法的缔造者打算把主要权力给予内阁,但它含混不清,足以助长总统、总理和议会之间的不断争执。
总统由国会选举,任期5年,有象征性的职责,有可能具有国家元首的声望;他的品格和派系的支持决定他能否将象征性的职责转变成实际的权力。内阁应该“协助”总统,管理各部,副署总统的命令和法规,在国会中回答质询。内阁通常由各派系分得职务的人组成,实际上很少发挥决策机构的作用。尽管总理缺乏专门规定的宪法权力,但是通过他在挑选内阁并引导国会批准内阁方面的作用,通过他自己一派的人控制一些要害部门,如陆军、财政、交通和内务等部,他有时能够控制政府。最后,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议员任期分别为3年和6年,它不仅有权选举总统、副总统,批准内阁,还有权批准预算、条约和宣战,有权质询和弹劾。由于经常性的派系倾轧,以及在中国政府中起相对陌生的作用,国会除了默从或阻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